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經研究,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2年12月17日
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省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關于印發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是指事業單位出資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省政府統一所有、省財政廳綜合監管、省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省級事業單位具體管理、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
省財政廳、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事業單位應按照加強監管與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健全對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省財政廳是負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監管。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關系國有出資人權益變動的重大事項以及企業改制中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新企業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監管、績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礎管理工作;按規定收繳國有資產收益。
(五)監督、指導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事業單位對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關系國有出資人權益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和獎懲辦法的審批,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報告、績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礎性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改制工作,審批改制方案,審核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新企業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省財政廳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考核情況。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主管部門有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制度及辦法。
(二)制定本單位出資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單位出資企業關系國有出資人權益變動的重大事項的方案制定、審核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制定本單位出資企業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和獎懲辦法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出資的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召開的股東會議、股東大會。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出資企業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報告、績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礎性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出資企業下屬企業關系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的監管。
(七)接受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省和主管部門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向出資人、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出資人負責,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四)對下屬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下屬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制衡有效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本企業權益;研究、審議下屬企業的關系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報出資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具體承擔并組織本企業及下屬企業的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報告等基礎性工作;組織內部績效考核,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六)接受出資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省審計廳和省財政廳的管理和監督,并報告企業經營業績狀況等事項。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章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出資企業管理者選擇、聘用、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對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管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應當依據經主管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管理人員經營業績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對獨資企業、獨資公司、控股公司的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管理人員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效益與發展相結合、效率與公平相結合、權力和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科學設置考核指標及其權重,建立中長期激勵約束機制。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出資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控股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并將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掛鉤。
事業單位應當對出資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控股公司的工資總額實施監督,合理調節收入分配關系。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中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國有產權,重大財產處置,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
企業章程對重大投資、大額擔保、重大財產處置、大額捐贈等事項有限額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主管部門確定,沒有主管部門的,由出資的事業單位確定。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中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轉讓國有產權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的,應按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報出資事業單位,由出資的事業單位審核后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其他重大事項的,由出資事業單位審核后報主管部門審批;沒有主管部門的,由出資的事業單位審批。審批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中的控股公司、參股公司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重大事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出資的事業單位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行職責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出資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在對其委派參加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涉及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其中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上市等事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對外投資和收購非國有資產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交易應當遵循公平、有償原則,取得合理對價。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對關系國有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申報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對重大事項的有關決議文件;
(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重大投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大額捐贈,轉讓國有產權等事項的可行性分析和具體實施方案;解散、申請破產等事項涉及的資產清查、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等材料;
(四)財務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
(五)資產評估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改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資的事業單位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改制必須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出資事業單位制訂,也可由出資事業單位委托改制企業制訂(向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參股企業除外)。改制方案應當載明改制企業的概況,改制的思路及改制形式(包括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擴股、重組、聯合、兼并、轉讓國有產權等),改制的操作程序,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中介機構的選聘,改制后新企業的組織形式、股權結構及合作各方的基本情況等事項。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的,還應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改制資產的價值。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改制方案由出資的事業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改制中涉及的資產處置(包括資產核銷、劃轉、剝離、提留等)以及改制后新企業國有股權的設置等事項報省財政廳審批。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改制中涉及的資產處置、改制后新企業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的申報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改制的批準文件及改制方案;
(三)專項財務審計報告;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資產處置和新企業股權設置方案;
(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等其他相關材料。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產權轉讓,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收購非國有資產,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等其他情形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評估報告,按照評估管理規定報經核準或備案。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轉讓國有產權應當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轉讓國有產權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以依法評估并按評估管理規定報經省財政廳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省財政廳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制度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國有資產的,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和資產重組等原因,可以在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無償劃轉。無償劃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并堅持劃轉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的無償劃轉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下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的無償劃轉由出資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無償劃轉有關決議文件;
(三)劃轉雙方的產權證明材料(包括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等);
(四)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五)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意向協議;
(六)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八)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相關材料。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執行。
對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投資設立或參與投資的企業的重大事項監管,由事業單位參照本章規定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收益分配應符合《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中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應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門(或出資事業單位)批準;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事業單位出資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按規定程序經批準或決定后報省財政廳備案。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
事業單位出資企業應上交的國有資產收益包括:
(一)按利潤分配方案應分配給事業單位的股利、紅利和利潤等;
(二)國有產權轉讓收入;
(三)企業清算收入;
(四)其他國有資產收入。
事業單位從出資企業取得的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81號)執行。事業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管,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出資的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浙江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和省對特殊領域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